一、适用范围

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不动产权证前,购房人本人和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网签备案信息、首付款金额、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二)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承诺书等材料:

1.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包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相关付款方式和补充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新建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全部购房人签署的《新建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供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或《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包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相关付款方式和补充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新建商品房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全部购房人签署的《新建商品房现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三)多个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各购房人之间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三、服务方式

线下: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

(二)同一购房行为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指总购房款中扣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后,需要支付的部分购房款)。

(三)如申请人需就本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先提取,后贷款”的顺序申请。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仍可作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依据。

(四)申请提取前的确认事项

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是否已就本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是否已就本项目向项目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报送《现房楼盘信息报备登记表》

(五)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房楼盘信息报备登记表》中填报的银行账户。

(六)提取业务办理后,如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未按照购房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不动产权证(或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购房人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和申请人按照以下方式配合退款相关工作:

1.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撤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同时,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撤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前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未退回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撤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

(七)购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无关。

(八)如申请人本次购房中还使用其他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等条件的,可按照“购买自住住房”业务指南中的“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九)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