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2024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购房人本人和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网签备案信息、首付款金额、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二)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
(四)全部购房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五)多个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各购房人之间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三、服务方式
线下: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
(二)申请人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
(三)同一购房行为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指总购房款中扣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后,需要支付的部分购房款)。
(四)如申请人需就本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仍可作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依据。
(五)如申请人本次购房中还使用其他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等条件的,可按照“购买自住住房”业务指南中的“本市购房提取”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六)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七)提取业务办理后,如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未按照购房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购房合同买方不完全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如涉及购房人主张利息结算的,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解决)。申请人应当配合退款相关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款。
(八)购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等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与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无关。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风险,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经营不善、破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造成包含提取资金在内的购房资金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或通过司法机关申请主张民事债权。
(九)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