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带押过户”服务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6〕45号
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根据《民法典》和《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为提升服务水平,现本市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带押过户”(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即买卖双方在交易房贷未结清的房产时,卖方具有或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需卖方提前结清贷款,即可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买方抵押设立,并发放买方贷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买卖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的存量住房权属明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本市上市交易条件。除原购房贷款抵押外没有设立其他抵押,并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能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二)卖方未结清的购房贷款应当为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购房贷款,贷款不存在未办结的变更业务。
二、办理流程
(一)买卖双方申请
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向贷款机构同步申请资金托管、买方贷款和“带押过户”服务,提交相应材料。
(二)机构审批
1.贷款机构为买卖双方办理资金托管手续。
2.卖方贷款机构同意在保留原抵押权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不动产转移及设立新的抵押权,并预估卖方贷款结清时间和金额。
3.贷款机构依据政策审批买方贷款,审批通过后,与买方签订贷款合同。
4.买方获得的贷款金额应当覆盖卖方未结清贷款本息。如不足以覆盖的,买方应当向托管账户存入差额资金,或由卖方进行部分提前还款。
(三)不动产登记
1.买卖双方及贷款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和新抵押登记,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带押过户”的声明函》(详见附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和新抵押权登记,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放款和还款
1.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买方贷款机构凭新不动产登记证明发放贷款,将资金划付到托管账户。
2.卖方贷款机构根据到账资金,为卖方办理贷款提前结清手续。
(五)抵押权注销
1.卖方贷款结清后,卖方贷款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抵押权。
2.银行将托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如有)划转至卖方个人收款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深化协同联动
各相关机构应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以优化服务为宗旨,积极推进“带押过户”业务,在现有各业务办理时限内,做到申请登记、放款、还款、原抵押注销全流程衔接,切实便利交易双方。
(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办理效能
公积金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在尊重买卖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做好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优化登记流程,完善系统功能,提高登记服务效率,提供常态化“带押过户”登记服务。
(三)稳妥开展业务,有序推进扩面
业务开展初期,为买卖双方是同一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提供“带押过户”服务,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探索拓展至跨行“带押过户”服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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