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晨:
本中心查处你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款决定书》(沪公积金提责退〔2026〕16号),主要内容如下:责令你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190220元(个人住房公积金190220元,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责令退款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本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1日





上海市互联网违法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2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