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晨:

  本中心查处你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沪公积金提责退告〔2026〕12号),主要内容如下:拟责令你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190220元(个人住房公积金190220元,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0元)。如有异议,你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