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7日裁定受理上海康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2026年1月9日指定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临时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临时管理人应依法调查核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上海康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存在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请联系临时管理人(联系人:陈伟能;联系电话:13621860395;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288号太平洋新天地T2大厦7-8层)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3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7日裁定受理上海康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2026年1月9日指定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临时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临时管理人应依法调查核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上海康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存在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请联系临时管理人(联系人:陈伟能;联系电话:13621860395;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288号太平洋新天地T2大厦7-8层)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