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弋聪托育有限公司:

  本中心于2025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沪公积金缴责缴〔2025〕179号)。履行期限已满,你单位仍未履行本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中心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为万倩等7名职工补缴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36224.24元。逾期不履行的,本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