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
(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配套使用的产权车位(含车库,下同)、储藏室;
(三)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省(以下简称“户籍地购房提取”);
(四)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所购住房位于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指职工当前账户状态正常,且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级市)(以下简称“缴存地购房提取”);
(五)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购买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以下简称“毗邻城市购房提取”)。
提取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信息、贷款信息、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二)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如产权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产权人配偶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三)购房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每次申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首次申请后不动产权证无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发证日在5年内)。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网签备案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如需提取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本市自住住房配套使用的产权车位、储藏室的,每次申请时提供住房不动产权证(首次申请后不动产权证无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以及车位、储藏室的不动产权证(首次申请后不动产权证无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发证日期在5年内,且不早于2026年8月21日)。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网签备案交易合同、全额发票(购买二手车位、储藏室无法提供发票的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如需提取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3.户籍地购房提取的,每次申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发证日在5年内)。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户口簿(含产权人与户籍人员的关系证明)。
4.缴存地购房提取的,每次申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发证日在5年内)。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缴存人当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在购房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盖章的缴存查询材料。
5.毗邻城市购房提取的,每次申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发证日在5年内)。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6.以下特殊情形,首次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替代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1)所购住房为法院拍卖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
(2)所购住房为动迁安置房的,提供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
(3)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的,免予提交不动产权证,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已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的用户联)。
(四)贷款证明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住房贷款证明材料,并承诺住房贷款情况真实、贷款金额准确:
1.在本市购房,如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支付购房款的,首次申请时应主动告知贷款信息(主贷人、贷款银行、贷款年限、贷款金额等),并提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贷款合同;如所购住房因其他贷款(如经营贷、消费贷等)被抵押的,首次申请时也应主动告知贷款信息,说明贷款用途,并提供相应贷款合同。
2.在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购房的,首次申请时应提供各产权人签署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每人签署一份)。如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支付购房款的,首次申请时应主动告知贷款信息(主贷人、贷款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贷款年限、贷款金额等),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合同。对产权人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的一笔或多笔贷款,如受理机构要求申请人补充说明贷款用途等情况,并提供贷款合同等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配合。
三、服务方式
线下:
申请人可以前往各区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申请提取(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的,申请人须前往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线上:
购房地位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申请人2026年8月21日起首次线下申请提取后,续提可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在线办理(购买法院拍卖住房、动迁安置房的暂不支持线上续提)。
四、办理时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如产权人为多人,产权人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时还应当提供各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原件。如产权人为多人,产权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产权人为一人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配套使用的产权车位、储藏室的,申请人或配偶应当同时为该住房的产权人。
(二)仅购买住房(或车位、储藏室)部分产权且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因购买首次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的5年内,申请人在每个自然年可以提取一次。在2026年8月21日前已办理购房提取,因购买该套住房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尚未满5年的,可以申请续提,首次续提须线下办理,业务材料参照上述“首次申请”相关规定执行(户籍地购房提取的免予再次提供户口簿;缴存地购房提取的免予再次提供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因购买首次取得车位、储藏室不动产权证的5年内,申请人在每个自然年可以提取一次。每套住房最多支持购买一处车位、一处储藏室办理提取,且车位、储藏室不动产权证的发证日期不早于2026年8月21日。
(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的,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前提取,最多提取一次,如存在多个申请人的,所有申请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四)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买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含本市购房契税)。以下购房资金不支持办理购房提取:
1.购房首付款中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部分。
2.购买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住房,购房款中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支付的部分。
3.所购住房为动迁安置房的,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款金额。
4.其他非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
申请人为多人的,提取总金额由各申请人共享,各申请人应当自行协商分配提取额度后提交申请。
(五)提取时间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或车位、储藏室)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在此期间内该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全部产权被出售的,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再支持提取。新产权人及其配偶可提供购房合同等材料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原产权人首次申请提取后该住房一年内再次出售的,新产权人申请提取时间间隔至少一年(除购买本市公有住房外);
2.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部分产权被出售的,原产权人、新产权人及其配偶均不支持提取;
3.变更原因不涉及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但变更后个别产权人或配偶不再拥有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产权的,该个人及其配偶不再支持提取;因产证变更新增产权人的,该产权人及其配偶不支持参与提取。
(六)因不动产产权变更、地址变更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证换证的,申请人在取得新不动产权证后首次申请提取时,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原件(或者原产证及相关变更材料的不动产档案调阅件原件),其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因购买该套住房(或车位、储藏室)首次取得产权的时间;
2.因购买该套住房(或车位、储藏室)首次取得产权后,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产证历次换证时间、换证原因、换证前后的产权人等信息。
(七)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八)在外省市购房,通过购房地跨省通办渠道申请的,未婚职工须在《“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空白处手写“本人无配偶”并签字。已开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别填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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