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取得购房发票后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产证前提取”);

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产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产证后提取”);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贷款发放前主借款人及其参与借款的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贷前提取”);

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取”)。

提取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委托办理的: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信息、贷款信息、手机号码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产证前提取的,应当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

2.申请产证后提取的,每次申请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首次申请后不动产权证无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发证日在5年内)。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如需提取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如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支付购房款的,首次申请时应主动告知贷款信息(主贷人、贷款银行、贷款年限、贷款金额等),并提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贷款合同;如所购住房因其他贷款(如经营贷、消费贷等)被抵押的,首次申请时也应主动告知贷款信息,说明贷款用途,并提供相应贷款合同。

3.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取的,每次申请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协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如需提取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如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支付购房款的,首次申请时应主动告知贷款信息(主贷人、贷款银行、贷款年限、贷款金额等),并提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贷款合同;如所购住房因其他贷款(如经营贷、消费贷等)被抵押的,首次申请时也应主动告知贷款信息,说明贷款用途,并提供相应贷款合同。

(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一)、(三)项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线下: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

线上:

贷前提取可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随申办”办理。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产证前提取、产证后提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取)如产权人(产证前提取对应购房人,下同)为多人,相互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时还应当提供各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原件。如产权人为多人,产权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产权人为一人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以下购房资金不支持提取:

1.购房款中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部分。

2.使用住房贷款支付的购房款。

3.其他非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

申请人为多人的,提取总金额由各申请人共享,各申请人应当自行协商分配提取额度后提交申请。

(三)贷前提取、产证前提取两项业务同一住房只可办理一次,所有申请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其中,贷前提取须在贷款放款前办理,产证前提取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前办理。

产证后提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取两项业务在因相关购房交易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的5年内,申请人在每个自然年可以办理一次。

(四)(产证后提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取)在取得不动产权证的5年内该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该住房全部产权被出售(腾退)的,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再支持提取。新产权人及其配偶可按照“购买自住住房—本市购房提取”业务指南首次申请的相关规定办理。原产权人首次申请提取后该住房一年内再次出售的,新产权人申请提取时间间隔至少一年;

2.该住房部分产权被出售的,原产权人、新产权人及其配偶均不支持提取;

3.变更原因不涉及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但变更后个别产权人或配偶不再拥有该住房产权的,该个人及其配偶不再支持提取;因产证变更新增产权人的,该产权人及其配偶不支持参与提取。

(五)(产证后提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取)因不动产产权变更、地址变更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证换证的,申请人在取得新不动产权证后首次申请提取时,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该住房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原件(或者原产证及相关变更材料的不动产档案调阅件原件),其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因购买该套住房首次取得该住房产权的时间;

2.因购买该套住房首次取得该住房产权后,该住房产证历次换证时间、换证原因、换证前后的产权人等信息。

(六)(产证后提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取)在2026年8月21日前已办理提取,因相关购房交易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尚未满5年的,可以申请续提,业务材料参照上述“首次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