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延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的: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2、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度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或遭受重大伤害。
3、因不可抗力因素,借款人无法按原贷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4、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服务条件
1、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当前还款状态正常,无应还未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变更前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延长后的总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申请变更时能够变更的最长可贷期限。
3、已就变更事项征得共同借款人及房屋产权人的一致同意。若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征得同住人一致同意。
4、该笔贷款对应抵押物上不存在被查封、被扣押、设定其他抵押或担保、被采取其他限制转让措施或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抵押权实现的事实或法律争议。
5、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
2、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变更原因证明:因失业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因患重大疾病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因其他原因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公积金贷款合同。
5、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6、特殊情形下需提供的材料:
(1)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证明;
(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监护证明;
(5)存在外文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的中文翻译件;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服务方式
1、线下:原贷款受理网点。
2、办理流程: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收妥抵押登记证明——变更办结。
五、到场人员
1、申请变更到场人员: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2、签署变更协议到场人员: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如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同住人到场。
六、办理时限
变更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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