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变更抵押物:
1、借款人因房屋质量等问题,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项目。
2、贷款所购住房因市政规划、城市更新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3、抵押物所在街道、坐落地址发生变化的。
4、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服务条件
因上述1、2两种情形申请变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当前还款状态正常,无应还未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借款人应当将所调换的或安置补偿的住房作为新抵押物,且新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
3、新抵押物应当符合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不得存在限制抵押或其他影响市公积金中心债权实现的情形。
4、新抵押物为期房的,还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借款人应当作为新抵押物的产权人,且已就变更事项征得共同借款人及新抵押物上全体产权人的一致同意。
6、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作为新抵押物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7、该笔贷款对应抵押物上不存在被查封、被扣押、设定其他抵押或担保、被采取其他限制转让措施或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抵押权实现的事实或法律争议。
8、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同时符合商业性贷款申请变更的条件,且公积金贷款变更后的新抵押物必须和商业性贷款的新抵押物保持一致。
9、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物变更的,还应当就变更事项征得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10、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
2、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因不同原因需对抵押物进行变更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公积金贷款合同。
5、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变更的,需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7、特殊情形下需提供的材料:
(1)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证明;
(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监护证明;
(5)存在外文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的中文翻译件;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服务方式
1、线下:原贷款受理网点。
2、办理流程: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收妥抵押登记证明——变更办结。
五、到场人员
1、申请变更到场人员:借款人。
2、签署变更协议到场人员: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如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同住人到场。
 六、办理时限
变更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组合贷款涉及商业性贷款部分以银行规定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