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因发生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离婚析产、死亡或借款人变更,需要减少共同借款人的。
二、服务条件
1、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当前还款状态正常,无应还未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借款人及剩余共同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要求,申请变更时的剩余贷款本金不得超过按借款人、剩余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剩余贷款期限确定的最高可贷额度。
3、因借款人变更事由申请减少共同借款人的,申请减少的共同借款人与新借款人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4、申请减少的共同借款人不作为变更后的房屋产权人。
5、已就减少共同借款人事项征得借款人、剩余共同借款人一致同意。如涉及抵押人变更的,需征得房屋产权人一致同意;若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征得同住人一致同意。
6、该笔贷款对应抵押物上不存在被查封、被扣押、设定其他抵押或担保、被采取其他限制转让措施或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抵押权实现的事实或法律争议。
7、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同时符合商业性贷款申请变更的条件。
8、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
2、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变更原因证明:
(1)原共同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并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原共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港澳台人士提供经登记地委托公证人或有权机关认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4)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4、公积金贷款合同。
5、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6、若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涉及抵押人变更的,需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7、特殊情形下需提供的材料:
(1)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证明;
(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监护证明;
(5)存在外文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的中文翻译件;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服务方式
1、线下:原贷款受理网点。
2、办理流程: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如涉及抵押人变更的)——收妥抵押登记证明(如涉及抵押人变更的)——变更办结。
五、到场人员
1、申请变更到场人员:借款人、原共同借款人。
2、签署变更协议到场人员:借款人、原共同借款人及前述人员配偶。如涉及抵押人变更的,需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到场;如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同住人到场。
六、办理时限
变更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组合贷款涉及商业性贷款部分以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七、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减少业务生效后,该共同借款人的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但已进入当月提取还贷批次的扣款将继续进行。委托书中其他参还人的委托继续执行。





上海市互联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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