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因借款人离婚析产、死亡等法定原因不再作为房屋产权人,需要变更借款人的。
二、服务条件
1、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当前还款状态正常,无应还未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新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因离婚析产变更的,新借款人应为原借款人的配偶。因借款人死亡变更的,新借款人应当为原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同时,新借款人应当作为变更后该笔贷款对应住房的产权人;
(2)已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唯一且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情形;
(4)没有正在受理的公积金贷款,除本笔公积金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代偿后未还清),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除本笔申请变更的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还贷约定外,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没有未办结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状态为未注销、无回执、有准予贷款的回执但无结清凭证;
(5)符合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要求。申请变更时的剩余贷款本金不得超过按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变更时的还款能力和剩余贷款期限确定的最高可贷额度,且能够提供名下有效银行卡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6)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的信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②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④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⑤最近3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或最近5年内存在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对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纠纷或违法行为。
3、已就变更事项征得原借款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共同借款人及房屋产权人的一致同意。
4、该笔贷款对应抵押物上不存在被查封、被扣押、设定其他抵押或担保、被采取其他限制转让措施或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抵押权实现的事实或法律争议。
5、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同时符合商业性贷款申请变更的条件,且公积金贷款变更后的新借款人应当和商业性贷款的新借款人保持一致,但商业性贷款已结清的除外。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变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征得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7、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
2、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变更原因证明:
(1)原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并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原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港澳台人士提供经登记地委托公证人或有权机关认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4)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4、公积金贷款合同。
5、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6、新还款账户材料:变更后借款人名下的贷款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
7、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变更的,需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8、特殊情形下需提供的材料:
(1)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证明;
(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监护证明;
(5)存在外文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的中文翻译件;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服务方式
1、线下:原贷款受理网点。
2、办理流程: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收妥抵押登记证明——前往银行办理还款账户变更(2020年8月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变更办结。
五、到场人员
1、申请变更到场人员:变更前后借款人。
2、签署变更协议到场人员:变更前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如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同住人到场。
六、办理时限
变更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组合贷款涉及商业性贷款部分以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七、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变更业务生效后,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自动终止,但已进入当月提取还贷批次的扣款将继续进行。变更后的新借款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该笔贷款的提取还贷委托。



上海市互联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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